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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腐也有“李鬼” 小作坊假冒“银祥”
[ 浏览点击:886 ] [ 发布时间:2015-01-20 ] 字体:[ ] [ 返回 ]
    说起“银祥”豆腐,许多人都不陌生。但是,有些市民可能不知道,有些经营者因利益驱使,将小作坊里生产的豆腐打上了“银祥”商标,鱼目混珠。为此,近年来“监督在线”曾多次进行过披露,也报道过相关执法部门的查处举措。然而,这种侵犯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利益的商标侵权行为并未因此绝迹,银祥集团今年以来又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12日晚至13日凌晨,记者随同工商部门突击检查了几个岛内外的豆腐生产作坊,结果证实了银祥集团的投诉。
  1、三年多前被查,如今还在经营
  时间:12日23:30  地点:湖里后坑西潘社
 
工商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工人将假冒“银祥”商标的豆腐进行销毁。
  此时的西潘社一片寂静,居民早已入睡了。但有一栋地点偏僻的民房内却灯火通明,不时传出机器轰鸣声。这就是一个假冒“银祥”商标的豆腐作坊,此时正是生产高峰。
  记者紧随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进入生产场所,淌着酸水的地面、发霉的墙壁、破旧的工具……豆腐被生产出来后,就随意摆放在污秽的地上……眼前这一幕似曾相识,原来,2011年11月,也是在这里,记者随执法人员前来时,曾目睹了同样的场景,当时这里叫潘兴豆制品加工厂。
  执法人员的到来并没有使工人们受到影响,依旧忙碌着。执法人员将工人们生产的豆腐制品倒扣过来,上面都清晰地印有“银祥”标识,现场还有不少刻制有“银祥”底纹的塑料筐模具。
  记者发现,墙壁上贴着一张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该生产加工场所为“福安福豆制品加工厂”,经营者是陈某某,但现场工人却表示,这个作坊除了经营地点没变,已多次易主,现在的老板姓包,但在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他始终未露面。
  三年多前,记者随同有关部门在查处“潘兴豆制品加工厂”时,曾发现过不远处还有另一家假冒“银祥”产品的豆腐作坊,执法人员当时也查处过。如今,这家豆腐作坊依然在进行生产,依然在假冒“银祥”产品标识,场所卫生条件、设施还是那样简陋不堪……
  盘点对西潘社两家豆腐作坊的检查结果,执法人员共发现刻有“银祥”标识的塑料筐模具及印有“银祥”字样的豆制品164板。经“银祥”工作人员现场指认,都是“银祥”的注册商标标识。这两家豆腐作坊所用的生产原料不乏发霉、变质的,每天产出1.5吨左右的豆制品进入市场,其中有不少使用“银祥”商标标识。执法人员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现场查扣印有“银祥”商标标识的模具,并责令在场工人就地销毁有关豆制品。
  2、假冒“银祥”,工具很“专业”
  时间:13日0:15  地点:集美马銮后尾社
  集美的銮美大路旁有家豆腐作坊。记者随同集美工商局执法人员赶到时,这家作坊的地板上摆放着上百板已经做好的豆腐,工人正准备进行配送。
  “我们有执照啊,可能是上次卖废品的时候弄没了。”面对执法人员的突然到来,经营者很慌,忙不迭地解释自己有执照,但怎么也拿不出来。记者了解到,这家豆腐作坊在此经营已经有段时日,成品都是销往岛内批发市场,每板豆腐的批发价在16元左右。
  在这个豆腐作坊里,工商人员同样发现了假冒“银祥”商标的情况。不仅豆腐成品上印有假冒的“银祥”商标,现场还有不少刻制着“银祥”底纹的塑料筐模具,假冒得颇为“专业”。
  工商人员当场销毁了假冒“银祥”的豆制品,查扣22板刻有“银祥”字样的塑料筐模具。
  3、豆腐就浸泡在污水里
  时间:13日0:50  地点:湖里高林马厝社
  走进马厝社的这家豆腐作坊,一股浓重的酸臭味扑鼻而来,着实让人反胃。此时,临近作坊的产品配送时段,成品豆腐随意地摆在地上,四名工人在生产间内忙碌着。
  这家作坊开设在旧厂房内,地板瓷砖早已破损,生产豆腐过程中的污水流到了瓷砖坑洞里,由于长时间没清理,已经发酸发臭,而刚做好的豆腐就摆在污水坑洞旁。浸泡在污水里的豆腐也能吃?作坊工人的回答让人瞠目结舌:“(大家)买回去都会用水洗一下啊。”
  工商人员检查发现,这家作坊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了部分印有“银祥”字样的豆制品,刻有“银祥”字样的塑料筐模具。工商执法人员查扣了塑料筐模具,并责令工人就地销毁了假冒“银祥”的豆制品,并对其他成品豆制品进行了查封。 
新闻纵深】
  违法豆腐作坊“坚挺”
  是否折射监管缺位?
 
这些豆腐作坊卫生状况令人担忧。
  在随同工商执法人员查处假冒他人企业商标标识的作坊过程中,记者发现,有些作坊早在三年前就曾被媒体曝光,有关部门也进行过查处,可为什么违法行为总难以绝迹呢?记者对有关部门受理举报的查处情况进行了梳理。
  企业举报言之凿凿
  执法部门却说“未发现”
 其实,作为受害企业,银祥集团盯上这四家豆腐作坊已经有段日子了。该集团人员表示,从去年8月开始至今,他们不断接到反映,市场上出现了假“银祥”豆腐。为此,银祥集团派人摸排跟踪了三个多月,发现在浦南市场、中埔批发市场、寨上市场、大唐市场、薛岭市场等地均有大量假冒“银祥”的豆腐在批发销售,根据线索顺藤摸瓜,他们最终掌握了分布在岛内外的四家生产加工假冒“银祥”商标豆腐的作坊。
 掌握了相关信息后,银祥集团遂向相关部门举报。去年12月中旬,市纠风办接到举报后,根据信访转办流程,转办给市工商局核实处理。过后,市工商局反馈:“(对)浦南市场、台湾街批发市场、中埔批发市场、寨上市场、大唐市场、薛岭市场、安兜市场等七个市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68人次,检查豆制品经营户93户次,现场检查了豆制品经营户的主体资格、索票索证和品牌经营等各类情况,查看是否存在不法搭售、掺杂不合格豆制品经营行为……未发现销售假冒“银祥”豆制品的违法行为”。
 银祥集团举报言之凿凿,执法部门检查却说“未发现”,难道举报有误?企业举报的是作坊和市场,工商查处的为什么只有市场?根据工商部门的反馈表述,工商部门的查处仅限于市场流通领域,未对被举报的豆腐作坊采取查处措施;而银祥集团面对侵犯自己商标行为愈演愈烈的状况,又在去年12月31日再次向市工商局以及其他部门举报,这就是举报件与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原因。
 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
 工商是否仅限于流通领域?
  再详析工商部门的反馈,原来,工商部门将自己的职责圈定在流通领域,“下一步,我局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监管检查工作,严格把好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关……”
  难道工商部门查处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仅限于流通领域吗?
  市民评代表、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雪表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工商部门负责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还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也明确:“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这些规定还赋予工商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可以对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还可以进行查封或扣押。因此,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并非不能为不可为,因为法律授权明确。
 虽然在市纠风办启动“再监督”后,四家涉嫌假冒商标豆腐作坊都被一一查处了,但是工商部门如果能在接到举报后,就立即根据线索开展源头查处,假冒注册商标的作坊能“坚挺”至今吗?
 诚然,被查处的几家豆腐作坊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也存在多家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交叉的状况,但是作为接受举报的第一人,积极的态度应当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哪些行为的查处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积极主动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从源头上加以遏制,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也应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沟通协调。否则,治标不治本,违法违规行为必然屡禁不止。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文/本报记者 薄洁 实习生 林晓静 图/本报记者 王火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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